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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奥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史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奥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史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15号之二原告珠海市奥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珠海市红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赵延安。委托代理人程占省,公司员工。被告史信,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6319。委托代理人侯文荣,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奥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珠海市红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奥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珠海市红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85.5元,由原告珠海市奥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珠海市红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文军人民审判员  曹泽能人民陪审员  张燕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