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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田妹、田阳与范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妹,田阳,范立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田妹,农民。原告田阳,XX中学高一学习,系原告田妹的女儿。委托代理人任继宗。被告范立涛,农民。原告田妹、田阳诉被告范立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妹、田阳的委托代理人任继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立涛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妹、田阳诉称,2013年2月份,留马村村委会给有户籍的村民发放人口补偿费,每人3000元,被告范立涛将二原告应得的补偿费一并支走,原告得知以后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望依法判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口补偿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范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田妹与被告范立涛的父亲范文启是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原告田妹的女儿田阳与田妹和范文启共同生活,田妹和田阳的户口均落户在保定市高开区贤台乡留马村。2012年12月12日范文启去世。2013年春节前,贤台乡留马村按户籍人口分钱,给田妹和田阳每人分得3000元,此部分款项由被告范立涛一并取走,被告范立涛一直未给付两原告。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2013年4月13日保定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贤台乡留马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两原告在贤台乡留马村分得款项应属其个人所有,被告范立涛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的理由,故被告范立涛应予返还。被告范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田妹、田阳6000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