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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宏声与魏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声,魏宝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2246号原告李宏声。被告魏宝莲。本院受理原告李宏声诉被告魏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31日被告借款6000元,约定3-6个月还,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以魏宝莲为被告提起诉讼,未提交被告身份信息,故本案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萌审判员 梁瑞娟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