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喜群、余连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喜群,余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城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被执行人杨喜群,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0********,住洪泽县万集镇万集居委会*组**号。被执行人余连芬,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6********,住洪泽县万集镇兴园路**号。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喜群、余连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泽法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杨喜群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于2012年6月15日前付清,届时利随本清。二、被告余连芬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余连芬、杨喜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喜群、余连芬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杨喜群无房产信息,查封余连芬位于万集镇兴园路西侧面积为19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房产证为:07001**;经查询相关银行,被执行人杨喜群、余连芬无存款余额信息。本案标的30250元,未执行到位302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查封余连芬位于万集镇兴园路西侧面积为19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房产证为:0700113以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泽法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高洪洲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