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洪学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洪学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388号第三层。代表人杨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碧云,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道雄,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学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洪学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芳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