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