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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