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民一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民一初字第02568号原告:戚某,女。被告: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典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