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泗民一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民一初字第02568号原告:戚某,女。被告: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典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