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秀英诉被告李素云、李艳丽、李晓峰、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英,李素云,李艳丽,李晓峰,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卢秀英,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被告李素云,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被告李艳丽,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被告李晓峰,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被告李峰,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英诉被告李素云、李艳丽、李晓峰、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秀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素云、李艳丽、李晓峰、李峰的父亲李永亮名下的价值2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素云、李艳丽、李晓峰、的父亲李永亮名下的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乔舟审判员 豆建中审判员 王治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