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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倪爱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倪爱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泛美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余。被告倪爱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倪爱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永余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