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欧阳健与李静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健,李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保字第1690号申请人欧阳健,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湘潭市人。被申请人李静波,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人欧阳建为防止被申请人李静波转移财产,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静波名下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吴遥钢以其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静波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遥钢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