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郑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2号原告:刘某某。原告:郑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被告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郑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橄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