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4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爱华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爱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4309号原告关爱华,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尹昌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子超,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爽,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爱华与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爱华与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子超、杨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爱华诉称:我是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农民,在本村承包经营果树。2014年6月8日下午,被告经营管理之下的高压线断裂起火,将我的果树损坏2.5棵。气象凭证虽显示事发当天平谷区有雷雨天气,但是因为地区差异,平谷城区可能有雷雨,我们村当天却没有雷雨,涉案线路有20多年没有更换,存在老化现象。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辩称:涉案电压为10千伏的后北宫路架空输电线路是我公司在上世纪70年代建设的合法线路,投运后我公司进行了及时维护、管理,并按规定对线路进行巡视,没有线路破损等不安全因素,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的线路存在老化等不安全因素。2014年6月8日事发当天平谷地区为雷雨天气。雷电击中涉案线路30/东7/10#杆西边相立瓶处,立瓶破裂导致电线断落起火并致原告树木受损,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事发后我公司在第一时间展开抢修工作,更换30/东7/10#杆立瓶、接续导线并恢复送电。我公司管理的电力设施点多线长,维护管理极其困难,为保障正常稳定供电已十分不易,如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将使我公司处于极其不公正的法律定位,将直接导致我公司维护管理成本大幅度上升,从而影响电力供应公共事业的发展。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过错,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公司应依法免责,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下午,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原告承包经营之桃树地上空的高压线断裂起火,原告承包经营的桃树2.5棵被烧损坏,经评估鉴定关爱华因此遭受损失8100元。被告提交巡视记录证明其对涉案线路进行了巡视,已尽到维护义务,不存在侵权故意和过失;并提交北京市平谷区气象局气象凭证证明事发当天平谷地区有雷阵雨天气,涉案电线断裂系由雷击所致,属不可抗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提交的巡视记录,气象凭证,涉案照片,身份证明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所属的高压电线断裂导致原告经营之桃树着火损毁理应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被告主张雷雨天气构成不可抗力理由不足,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关爱华经济损失共计八千一百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关爱华负担八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负担六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评估费六百元由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张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