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3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3774号原告喻某,女。委托代理人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喻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