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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来学锋与南京永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学锋,南京永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来学锋,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东区。被告:南京永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负责人:XX。本院受理原告来学锋诉被告南京永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南京永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永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签章,法定代表人也没有签字确认,不是适格被告,该案应由南京市栖霞区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永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本案的被告是南京永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不是南京永帆数控制造机床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中疃镇工业园区,南京永帆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对该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永帆数控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中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