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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靖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兰州旭弛商贸有限公司与达选发关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旭弛商贸有限公司,达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靖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旭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岩,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达选发,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9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七民初字第20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达选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达选发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电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