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37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万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在自己家屋前屋后非法种植罂粟818棵,2014年5月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铲除。经鉴定,蒋某某种植的罂粟中检出鸦片主要成分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及那可丁。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罂粟照片;2、户籍信息资料;3、证人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16时许,新宁县公安局一渡水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有匿名群众举报一渡水镇长庭村庭院组蒋某某家屋后种了鸦片烟(罂粟),一渡水派出所民警接指令后立即赶往现场查处,发现被告人蒋某某家屋前后的地上均种植罂粟,罂粟苗高1米到1.5米,顶端大部分结有直径2厘米左右的圆球状果实,少数罂粟苗还开着红色或紫色的花朵。尔后,在村干部及一渡水镇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着被告人蒋某某的面,将其种植的罂粟铲除并清点,经清点,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818棵。经鉴定,蒋某某种植的罂粟中检出鸦片主要成分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及那可丁。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新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罂粟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蒋某某种植的罂粟苗818棵及被扣押罂粟苗的外貌特征。2、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蒋某某在作案时已达到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邵阳市公安局邵公物鉴(毒品)字(2014)54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蒋某某种植的818株果实中检出鸦片主要成分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及那可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蒋某某种植罂粟的地点位于新宁县一渡水镇长庭村庭院组蒋某某家房屋前后的菜园地以及现场概貌。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侦查机关讯问蒋某某的程序合法。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蒋某某在其屋前屋后种了800余棵罂粟。7、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大约在2013年9、10月份,他将捡来的鸦片罂粟种子播种在他家房屋前后的菜地里。2014年4月份左右,他种的罂粟开始开花结果,同年5月6日下午4点多钟,公安民警当着他的面将他种植的罂粟铲除。经清点,他共种植了818棵罂粟。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己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某某所种植的罂粟在收割前被公安机关及时铲除,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新宁县司法局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时军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