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申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赤峰众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车风芝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赤峰众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车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申字第4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峰众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路北警校二楼。法定代表人:孙连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凤媛,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路南承天商厦四楼。法定代表人:王佩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风芝,女,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再审申请人赤峰众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承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天公司)、车风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赤民一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赤峰众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学军审 判 员 王苏宁代理审判员 管庆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格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