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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罗官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227号罪犯罗官荣,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官荣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交),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未交),退赔款155390元(未退)。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岩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官荣自2012年6月28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累计达标分18分,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官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且有部分财产刑未能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执行机关报减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官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鸿林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康少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溢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