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申字第08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姚会停与王振祥、蒋效芬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振祥,姚会停,蒋效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申字第08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振祥,男,1947年5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会停,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效芬,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振祥因与被申请人姚会停、蒋效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5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振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我并非承包涉案工程,只是帮助王宝平管理工程,因此不可能与姚会停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蒋效芬是工程的付款人,应由其全部承担所有费用。由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妥,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受理并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责令一审法院改判由蒋效芬支付所欠姚会停工资5130元。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查明,王振祥雇佣姚会停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姚会停工资由王振祥发放,王振祥自认垫付过部分工资。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认定姚会停与王振祥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王振祥称其未与姚会停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款应由蒋效芬承担,无相关证据。据此,一、二审法院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王振祥申请再审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振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振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 卫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铁笑鸥刘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