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减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樊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2866号罪犯樊斌,女,48岁(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一中刑初字第3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斌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樊斌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2005)高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院于2008年8月4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2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10月16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29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36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2月17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17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18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3日提出对罪犯樊斌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樊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7月、2014年6月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樊斌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樊斌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斌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樊斌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樊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及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