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商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楼国忠与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忠,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457号原告:楼国忠。被告: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新升村。法定代表人:宣旭光。原告楼国忠为与被告周铁光、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国忠、被告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宣旭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楼国忠当庭撤回对被告周铁光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国忠诉称:被告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曾多次向原告购买机头纱原料,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7,000元。请求判令被告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00元。被告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17,000元属实,请求依法判处。原告楼国忠为证明其主张,提供销货清单1份。经质证,被告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楼国忠与被告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之间的机头纱原料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楼国忠货款1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诸暨市华利莱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钢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韩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