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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翟某,女,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包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