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7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吴顺波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顺波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312号罪犯吴顺波,男,1983年9月20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弋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顺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4年8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吴顺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三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7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顺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顺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