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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现杰与被上诉人偃师市万祥耐火辅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偃师市无机盐厂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现杰,偃师市万祥耐火辅料有限公司,偃师市无机盐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现杰,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偃师市万祥耐火辅料有限公司。地址偃师市府店镇西口孜村。法定代表人:薛际深,总经理。原审被告:偃师市无机盐厂。地址:顾县镇中官底村。法定代表人:郑遂道,厂长。上诉人郑现杰因与被上诉人偃师市万祥耐火辅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偃师市无机盐厂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1)偃民四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郑现杰的委托代理人孙双红到庭接受询问,被上诉人偃师市万祥耐火辅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偃师市无机盐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1)偃民四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洪涛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王鑫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