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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嘉祥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90号原告:李嘉祥,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艾展刚,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开欣,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伍浪岩,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嘉祥诉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12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颐林一街22号(自编18栋)1502房。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月5日前将通过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煤气、水电、通邮、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验收合格的房屋交给原告使用,逾期每日按照原告已付房款的0.05%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但是,被告至今尚未取得该房屋的验收合格文件(包括质量、规划、消防、煤气、电梯、水电验收、人防、环保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未出示上述验收文件原件,未提供盖有被告公章的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未盖公章,且未通过涉案房屋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验收,房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原告就上述问题向被告提出书面异议,被告拒不回复,视为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未交付。原告至今未能收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按每日0.05%的标准,以总房款651990元为本金,支付从2014年1月6日起至被告具备约定交楼条件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书面通知原告收楼并实际交付房屋给原告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65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李嘉祥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32599.5元,违约金支付至如下账号:户名:李嘉祥,账号:62×××43,开户行:广发银行广州华泰支行,原告李嘉祥收到上述违约金后,不再就迟延交楼向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嘉祥负担;三、原告李嘉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 璇人民陪审员  汤雪霞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国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