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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朔中民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489-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朔中民终字第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朔州平朔东露天矿职工,现住平朔生活区X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40602198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同灵丘县人,朔州市煤炭局职工,现住平朔生活区X区X号楼X单元X室。身份证号1402241984********。上诉人张某某与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又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助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