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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周景业与深圳市吉鑫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深圳市吉鑫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91号原告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南区××路××户。委托代理人孙伟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吉鑫盛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增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