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行辖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曹兴杨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宜行辖字第12号曹兴杨诉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