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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行辖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曹兴杨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宜行辖字第12号曹兴杨诉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