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江苏港运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港运机械有限公司,张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江苏港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勇。委托代理人管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港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港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港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港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