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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朱庆双与周军、杨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双,周军,杨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224号原告:朱庆双,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军,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杨俊,女,1977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系周军妻子。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崔宗亮,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双与被告周军、杨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双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朱庆双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熊 鹰审 判 员  邵 秋人民陪审员  郑义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