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彭玲惠、李连、福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善源实业有限公司、吴文锋、张光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彭玲惠,李连,福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善源实业有限公司,吴文锋,张光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3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南街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85774381-5。单位负责人郑祥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桂斌、薛玢页,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玲惠,女,1977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连,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福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28号金国大厦8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7751617-X。法定代表人吴文锋。被执行人上海善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43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6074830-5。法定代表人彭玲惠。被执行人吴文锋,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光柳,女,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文锋、张光柳与吴云飞共有坐落于上海市纪念路房产及车位,被执行人吴文锋、张光柳共同共有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吴文锋拥有坐落于上海市国权北路房产,被执行人张光柳与吴云飞、吴丝琦共同共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文锋、张光柳与吴云飞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纪念路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吴文锋拥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国权北路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张光柳与吴云飞、吴丝琦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少青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怀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