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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19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谷小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小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9293号罪犯谷小四,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小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1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谷小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谷小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谷小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小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