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普全与苗玉彪、李法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全,苗玉彪,李法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462号原告刘普全,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苗玉彪,男,1981年12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法鸿,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普全诉被告苗玉彪、李法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普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先锋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姚 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忠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