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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普全与苗玉彪、李法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全,苗玉彪,李法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462号原告刘普全,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苗玉彪,男,1981年12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法鸿,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普全诉被告苗玉彪、李法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普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先锋审 判 员  谷家俊人民陪审员  姚 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忠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