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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小红与顾天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被告顾某某,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