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小红与顾天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被告顾某某,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顾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