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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郭凤军与张春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军,张春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439号原告:郭凤军,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春华,女,大洼县榆树中学教师,住辽宁省大洼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郭凤军为与被告张春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并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