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明颂与黎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颂,黎上娣,李华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李明颂,女,汉族。被告黎上娣,女,汉族。第三人李华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颂诉被告黎上娣、第三人李华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颂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颂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为2165元,由原告李明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杨雄波审判员 屠 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