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何秋蓉与蒋英科与孙光汉与海南标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秋蓉,海南标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光汉,蒋英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子川。申请执行人何秋蓉。被执行人海南标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光汉,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光汉,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金龙路万利隆花园*幢***房。被执行人蒋英科。申请执行人何秋蓉、海南翔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标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光汉、蒋英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龙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09)龙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