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澄法东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隆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广东穗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隆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广东穗丰复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东民初字第83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隆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方谋高。委托代理人林广文,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蚁光明,广东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穗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陈秋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澄海区隆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穗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澄海区隆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澄海区隆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隆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隆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 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