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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3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乾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乾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353号罪犯王乾龙。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乾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提出,罪犯王乾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乾龙,在2014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5分。2013年8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4月、2014年5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后已履行。建议对罪犯王乾龙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王乾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王乾龙对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判决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王乾龙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乾龙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乾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九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莹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