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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崔跃才与屈爱玲、李素霞、李素君、李占峰、第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跃才,屈爱玲,李素霞,李素君,李占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崔跃才,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屈爱玲,女,现年68岁,汉族。被告李素霞,女,现年49岁,汉族。被告李素君,女,现年47岁,汉族。被告李占峰,女,现年44岁,汉族。第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下牛村。法定代表人岳殿召,矿长。委托代理人杨艳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跃才诉被告屈爱玲、李素霞、李素君、李占峰、第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跃才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跃才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跃才承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