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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路线员,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