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路线员,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