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杰领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西路79号。法定代表人朱安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霞。被执行人杰领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翟世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经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建军。被执行人高晓鸣。被执行人黄克海。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杰领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胡建军、高晓鸣、黄克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杰领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胡建军、高晓鸣、黄克海均未依上述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杰领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400元、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现被执行人杰领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康之捷医药有限公司、胡建军、高晓鸣、黄克海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孟 涛代理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昌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