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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8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福荣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884-3号被执行人李福荣,男,黎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xx市xx镇xx村xx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0月19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李福荣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1日作出(2005)城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以李福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李福荣已刑满释放,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福荣已刑满释放,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城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对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海春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代理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庆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