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单东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东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1100号罪犯单东生,男,27岁,汉族,吉林省伊通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5)四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单东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为罪犯单东生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为罪犯单东生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为罪犯单东生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单东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单东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东生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