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4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399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址同上,无业,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和好生活”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