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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81号 申请人雷钦虎、黄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钦虎,黄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81号申请人雷钦虎,男,汉族。申请人黄蓉,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雷钦虎、黄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小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雷钦虎、黄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经双方自行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雷钦虎赔偿申请人黄蓉所有损失费共计5241.19元,已经支付1830.58元,余下3410.61元一次性付清。此款付清后,申请人黄蓉本人及其亲属不得以此事为由向申请人雷钦虎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