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中监狱关于对罪犯彭用四提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用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591号罪犯彭用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用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费5000元,与同案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彭用四未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1年12月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20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8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用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9月至2014年5月累积计分122.57分,月平均3.71分。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费5000元,与同案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用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用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维登审 判 员 胥雪梅代理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玥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