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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商)初字第04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孙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孙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商)初字第04505号原告刘建华,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孙仲华,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孙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露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