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商)初字第04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孙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孙仲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商)初字第04505号原告刘建华,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被告孙仲华,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孙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建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露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