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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法民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简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简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组织机构代码:74747739-2。负责人:刘江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镇维,该支行职工。被告:简启华,男,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简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晓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