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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审上诉人崔耀丹、吕梁市离石区城内小学与被上诉人高浩洁、高保卫、冯志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监字第2号原审上诉人崔耀丹、吕梁市离石区城内小学与被上诉人高浩洁、高保卫、冯志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吕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14日,高浩洁以有了新的证据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吕唤梅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高奋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霞飞 微信公众号“”